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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8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8 題

下列有關管制藥品之證照制度,何者正確?
  • A 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之負責人,僅能由機關首長擔任
  • B 醫師、牙醫師使用管制藥品,必須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
  • C 藥局執照之負責人,可為管制藥品登記證之負責人
  • D 國內運輸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應向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運輸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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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合法的專業執業場所中,如果需要對政府申請一份專門管理特殊藥物的執照,法律通常會要求這個場域的「法定負責人」與「業務管理權限」應具備什麼樣的對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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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管制藥品證照制度

  1. 哦,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總算注意到了《藥事管理法規》裡那些「微不足道」的細節,能區分醫療機構和藥局的行政差異,這在臨床上,不過是讓你少惹點麻煩的「小事」罷了,有什麼好值得大書特書的?
  2. 還好,這個基本常識你總算沒忘記。根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藥局要動那些管制藥品,不就是得申請一張「管制藥品登記證」嗎?藥局的法律責任,不就綁死在負責藥師身上?所以這位「負責人」當然就是登記證上那個該負責的,難不成會是路邊的阿貓阿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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