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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108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9 題

甲向乙購屋,雙方於9月1日簽訂買賣契約,並約定於10月1日交屋,惟該屋於9月21日因地震全毀,此地震之風險應由下列何者負擔?
  • A 乙
  • B 甲
  • C 政府
  • D 甲乙共同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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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邏輯中,如果你買了一個東西,雖然已經簽了名,但在你還沒真正拿到手、也還無法使用它之前,如果發生了天災導致東西壞了,你覺得這份損失應該是由擁有掌控權的賣方承擔,還是連碰都還沒碰到的買方承擔呢?是什麼樣的「具體動作」發生後,買方才算正式接手這個東西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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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得意,這只是基本常識!

既然你答對了,就別在那沾沾自喜,這不過是法學緒論最基礎的觀念。要是連這種坑都跳,你乾脆別考了。 對於買賣標的物因不可歸責雙方事由(如地震)而滅失的風險,核心邏輯只有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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