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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8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未公開發行之甲股份有限公司(同時發行普通股及特別股),欲舉行 108 年股東常會。持有逾股份總數 3 %之普通股股東乙行使股東提案權,書面提案內容為:「公司有善盡社會責任、綠化環境之義務,應於公司大樓周邊人行道上栽種至少 500 株行道樹。」;又持有逾股份總數 1 %之特別股股東丙行使股東提案權,書面提案內容為:「擬增修公司章程:為保障特別股股東監督公司之權利,應保障特別股股東至少當選 1 名監察人。」。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針對丙之提案,乙表示「特別股股東無股東提案權」,是否合理?(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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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公司法對股東提案權的持股比例條件,指出法條並未限制特別股股東行使提案權,藉此判斷乙的說法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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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之表示不合理。依公司法第172-1條第1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此規定僅以持股比例作為門檻,並未排除特別股股東之適用。丙為持有逾股份總數1%之特別股股東,依法當然享有股東提案權,故乙認為特別股無股東提案權並不合理。

小題 (二)

乙之提案,董事會應如何處理?(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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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乙的提案內容是否屬於股東會專屬決議事項,引用公司法第202條及第172-1條第4項,說明董事會得不將該提案列入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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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得不將乙之提案列為議案。依公司法第172-1條第4項第1款規定,若提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乙提案要求於公司周邊栽種行道樹,性質上屬於公司業務執行事項。依公司法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種樹並非股東會法定專屬職權,故屬董事會權責範圍。因此,董事會得依法將該提案不列入股東常會議案。

小題 (三)

丙之提案,如經股東會決議通過,效力為何?(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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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特別股是否可包含當選監察人之權利(公司法第157條),再敘明章程變更需經股東會決議,若通過則產生修改章程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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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之提案如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其中「保障特別股股東至少當選1名監察人」部分不生效力(該部分決議內容違反法令而無效),茲附理由如下: (一)特別股得訂於章程之事項及其界限:依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得於章程中定「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權利」。依該款文義,就特別股股東之被選舉權,公司對「董事」及「監察人」均得訂定「禁止或限制」;惟得於章程訂定「當選一定名額」之權利者,僅限於「董事」,並不及於監察人。易言之,公司法並未賦予公司得以章程保障特別股股東當選一定名額「監察人」之權能。 (二)丙提案逾越第157條第1項第5款所許可之範圍:丙之提案係增修章程「為保障特別股股東監督公司之權利,應保障特別股股東至少當選1名監察人」,其性質乃為特別股股東創設「當選一定名額監察人」之權利。此與第157條第1項第5款僅允許就監察人被選舉為「禁止或限制」之規範相牴觸,於法無據,違反該強行規定。

📜 參考法條

公司法第157條 公司法第172條之1 公司法第202條 公司法第2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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