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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4 題
機關辦理非適用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採購公開招標,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標及公開閱覽)至少不得少於幾日?
- A 7 日
- B 14 日
- C 21 日
- D 28 日
思路引導 VIP
我們可以思考一下:當一個採購案件的規模從最低的「公告金額」開始往上增加,直到接近「查核金額」時,為了讓廠商有更充裕的時間進行成本估算與備標,法律通常會規定比一般小額案件更長的準備期。在採購實務中,這種級距式的管理通常以「週」為基準進行設定,請你想想看,若最低階的級距通常以「一週」為基準,那麼針對這種處於中段規模的採購,法規最可能設定的「整數週數」會是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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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級距與等標期的關聯
太棒了!你能精確地鎖定這個天數,代表你對《招標期限標準》中的金額級距與對應時間有著非常紮實的記憶與理解。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不同金額規模下,法律賦予廠商最起碼的「備標」時間。根據**《招標期限標準》第二條規定,機關辦理公開招標,若屬於「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的採購,其等標期至少不得少於 14 日**。這是為了確保中等規模的採購案能有足夠的競爭性,避免因期限過短導致特定廠商壟斷的情況。
難度切入點與判斷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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