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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5 題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下列何者有誤?
  • A 得標後拒不簽約
  • B 廠商標價偏低,而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說明者
  • C 在報價有效期內撤回報價
  • D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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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押標金是一種對廠商的處罰機制。你可以試著回想《政府採購法》中,機關「不予發還押標金」的規定,通常是針對廠商犯了哪些嚴重影響採購公平或違約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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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找出了正確答案!這題是108年經濟部國營事業甄試的經典爭議題,官方最終公告 (B) 與 (C) 均為正確選項並予以給分。

法定「不發還押標金」事由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機關不發還押標金的情形,主要針對嚴重影響採購公正的行為,如得標後拒不簽約(選項A)、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選項D),以及用虛偽不實文件投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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