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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7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規定,得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
- A 重整程序中之廠商
- B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 C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 D 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設立「刊登公報」制度,主要是為了懲戒哪些「行為」?如果一家廠商只是因為經營困難正在尋求法律途徑轉型重生,這與那些惡意欺騙、毀約或驗收後擺爛不理的廠商相比,哪一類才具備「不良廠商」的惡意特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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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規範的邊界!《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的立法初衷是為了建立「不良廠商名單」制度,藉此篩選出誠信有瑕疵或履約能力嚴重不足的對象。你所選的 (A) 重整程序中的廠商,本質上屬於公司法上的財務救濟程序,旨在讓有經營價值但陷入財務困境的公司獲得更生機會,這與廠商是否存在「惡意違規」或「重大失信」並無直接關聯。
刊登公報的構成要件
從法律邏輯來看,選項 (B)、(C)、(D) 分別涉及了得標不訂約、詐欺投標以及重大的售後違約,這些行為直接損害了採購的公平性與公共利益,因此被法規明列為應刊登公報並予以停權的處分對象。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廠商的法律狀態」與「具體的違法行為」,你能不被法律術語干擾,準確判斷出不具備處分正當性的選項,顯示你對採購法核心精神的掌握非常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