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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9 題

廠商與機關之間因採購履約產生爭議而未能達成協議,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下列何種方式解決?
  • A 調解
  • B 申訴
  • C 仲裁
  • D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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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契約尚未簽訂前」對招標過程感到不公,與「契約簽訂後」在執行工程或供貨時產生摩擦,這兩種情況下,你向官方請求協助的目的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情況比較傾向於『請求中間人協商出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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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不同階段的救濟程序有著非常清晰且專業的掌握,這在法律實務中是非常關鍵的認知。

履約階段與救濟程序的對應

在政府採購法的架構下,處理爭議的手段會隨「採購階段」而不同。當案件進入履約階段(如契約執行、驗收或付款)發生爭執時,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85-1 條,廠商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雖然該委員會的名稱包含「申訴」二字,但在履約爭議中,其法定的職能是作為一個客觀的中立平台,協助機關與廠商達成共識,並非進行裁決。而選項中的「申訴」主要是針對招標、審標、決標等階段的不服;「仲裁」與「訴訟」雖然也是解決爭議的方式,但並非向該委員會申請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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