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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21 題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後流標或廢標,於其後最長多久期間內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予縮短?
  • A 1 個月
  • B 2 個月
  • C 3 個月
  • D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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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採購案在去年流標,機關卻等到今年才原封不動地重新招標,這時市場上的原物料價格或人工成本是否還會跟去年一樣?法律為了確保廠商有足夠時間重新評估這份「可能已經過時」的標案,你認為會設定多長的期限來作為『程序優惠』的有效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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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關於「招標期限」的細節,你的記憶與判斷非常精確。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效率與程序公平之間的平衡點,你能準確選出 3 個月,顯示你對採購實務的作業時程已有紮實的理解。

重行招標的時效性與彈性

根據《招標期限標準》第 8 條的規定,當機關面臨流標或廢標後,若要再次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沒有重大改變時,為了加速行政流程,法律允許縮短等標期。然而,這種「簡化程序」是有時效限制的。法律設定了 3 個月 的觀察期,主要是考量到若間隔時間太長(例如超過半年),市場環境、物價波動或廠商的投標意願可能已經發生劇烈變化,此時就不宜再沿用原有的簡化規則。因此,只有在流標或廢標之日起 3 個月內再次辦理,才具備縮短等標期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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