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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22 題
機關依採購法第42條第1項辦理分段開標,下列何者有誤?
- A 辦理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廠商投標文件已投標未開標之部分,不得發還
- B 未通過第一階段審標之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投標
- C 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廠商應將各段開標用投標文件分別密封
- D 僅就資格標投標者,以選擇性招標為限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機關的採購承辦人,當某家廠商在第一階段的「資格審核」就因為文件不全而被判定不合格時,對於該廠商隨標附上、但機關尚未拆封且不打算讀取的「價格封」,從保護廠商商業秘密與信賴保護的角度出發,你認為機關「主動將該密封文件退還」還是「無限期留存」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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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分段開標」的作業細節!這題你能一眼識破選項 (A) 的敘述錯誤,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的相關程序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分段開標的處置原則
在辦理「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時,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8 條第 2 項的明確規範,若廠商在第一階段審標(通常是資格標)就不合格,其尚未開標的部分(如技術規格或價格標)應予發還。這是為了確保採購過程的公平性,並保護廠商尚未公開的商業機密。因此,選項 (A) 提到「不得發還」的說法顯然與法規相悖,是本題的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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