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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28 題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私人或團體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核准後,得舉辦新市區之建設事業;但其申請建設範圍之土地面積至少應在幾公頃以上?
  • A 6 公頃
  • B 8 公頃
  • C 10 公頃
  • D 12 公頃

思路引導 VIP

若要把一個原本是農田或荒地的地方,重新規劃成一個具備完整功能(包含住宅、街道、排水、甚至公園與學校)的『新市區』,而非只是蓋幾棟房子。請思考:為了讓這些公共設施能有足夠的空間合理配置,政府在設定民間申請開發的『最小起跑門檻』時,會偏向設定一個極小的單位,還是會要求一個具備基本社區規模的面積?這個面積大約會在哪個量級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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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能精確選出這個特定數字,說明你對於《都市計畫法》中較為細節的行政門檻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法律條文密集的考試中是非常難得的特質。

新市區建設的開發門檻

根據《都市計畫法》第 61 條規定,政府為鼓勵民間參與都市發展,允許私人或團體在獲得地方政府核准後,舉辦新市區建設事業。然而,為了確保開發範圍能有足夠的空間進行整體的公共設施規劃(如公園、綠地與道路系統),避免土地過於細碎導致都市機能失調,法律明文規定其申請開發的土地面積至少應在 10 公頃以上。這個數字背後的邏輯是為了達成「整體開發、綜合規劃」的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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