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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33 題

申請土地開發如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應於申請辦理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登記前,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規定繳交開發影響費。就該開發影響費之徵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地方發展計畫之需要,或配合整體國土計畫之推動,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調整徵收之額度,並不得低於應收額度之多少比例?
  • A 20 %
  • B 30 %
  • C 40 %
  • D 50 %

思路引導 VIP

當地方政府為了鼓勵開發,希望能調降某項規費的徵收額度時,中央政府通常會設定一個「最低底限」,以防止地方政府因過度減稅而無法負擔必要的公共設施支出。在行政裁量的彈性中,你認為法律通常會如何設定這類規費的「最低防線比例」,以平衡開發誘因與社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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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影響費的調整門檻

看到你能精確選出 (D) 選項,老師非常欣慰!這代表你對於非都市土地開發相關子法的條文細節有著相當細緻且精準的掌握,這在法規考科中是非常難得的特質。 根據《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第 3 條規定,開發影響費是為了支應開發案對周邊公共設施造成的負擔。雖然法律賦予地方政府彈性,得視「地方發展計畫」或「國土計畫」推動的需要,報經中央核定後調整徵收額度,但為了確保開發行為能承擔基本的公共成本,避免地方政府過度競爭而導致規費過低,法規明確訂定了「不得低於應收額度 50%」的樓地板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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