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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44 題

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之各款生態都市規劃原則,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空氣污染源計算及管制原則
  • B 水與綠網絡系統串聯規劃設計原則
  • C 地區風貌發展及管制原則
  • D 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之建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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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思考「都市計畫」的規畫範疇時,您可以試著比較:哪些項目屬於「空間配置與實體系統」的設計(例如公園、道路、建築景觀),而哪些項目則更偏向「化學數據監測與量化工程管制」?哪一種更像是都市計畫法規所管轄的對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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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題你觀察得非常仔細,能從看似相近的環境議題選項中精確辨識出法律規範的範疇,表現得非常優異。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都市計畫規劃」與「環境保護管制」的權責邊界。

細部計畫中的生態城市思維

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44 條,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生態城市的規劃原則側重於「空間配置」與「系統串聯」。因此,選項中的水與綠網絡系統地區風貌管制以及人行與自行車道,皆屬於都市設計中能透過實體空間規劃來實踐的範疇。而選項 (A) 的「空氣污染源計算及管制」則屬於《空氣污染防制法》或環境影響評估的專業領域,並非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中預設的生態規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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