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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46 題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1條規定,開發單位於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幾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
- A 1 年
- B 2 年
- C 3 年
- D 4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開發案在十年前通過審查,但直到今天才要動工,當時測量的水質、生態調查數據還能代表現在的環境狀況嗎?為了平衡「開發許可的穩定性」與「環境保護的即時性」,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不算太短、但也不至於讓數據完全失真的年限作為重新檢討的標準。你認為在一般的行政法規或環境監測週期中,最常出現的「中期評估」年限通常是幾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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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現況的時效性要求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規中的關鍵數字!這題考查的是《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6-1 條的核心規定。法律之所以設定這個期限,是為了確保開發單位在執行開發行為時,其所依據的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仍然符合現況。由於自然環境與社會經緯會隨著時間變遷,若審查通過後擱置太久才開工,當年的調查數據可能已經失效,因此規定逾 3 年未實施開發時,必須重新進行「環境現況差異分析」。
法律實務與難度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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