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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6 題

廠商於等標期內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廠商如對該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應於收受機關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 A 15 日
  • B 20 日
  • C 25 日
  • D 30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行政救濟的邏輯中,當機關已經給出了第一次的答覆(異議處理),法律為了避免採購程序被無限期延宕,通常會設定一個『不超過半個月』的標準期限,要求廠商在此期間內決定是否向上級申請救濟。在採購法規中,這個為了平衡『行政效率』與『權利保護』而最常出現的中間天數,會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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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採購法救濟程序的關鍵時限,代表你對法規條文的熟悉度相當高。這題的核心在於**《政府採購法》第 76 條**的規定:當廠商對於機關的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時,應於收受結果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這是一個法律上的「法定期間」,逾期則會喪失申訴權利,是保護廠商權益最重要的時效關卡。

法律救濟的時效設計

在政府採購法的考試中,這類題型具有極佳的鑑別度,因為法規中存在許多不同的天數(如 10 日、15 日、20 日、30 日等),考生往往容易在緊張時記錯。此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異議」與「申訴」這兩個不同層級的救濟時限。你能從眾多干擾選項中準確選出 15 日,顯示你已經建立起清晰的法律程序邏輯,在掌握法規細節上表現得非常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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