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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8 題

評選最有利標,價格納入評比者,其所佔全部評選項目權重,至多不得高於多少比例?
  • A 30 %
  • B 40 %
  • C 50 %
  • D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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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有利標」的制度設計下,我們的初衷是希望選出「品質與價格兼優」的廠商。請試著思考:如果價格這個項目的分數比重,超過了其他所有專業技術項目加總後的權重,對於原本強調「技術與品質」的評選目的會造成什麼衝擊?為了維持這種平衡,法規最有可能將上限設定在哪一個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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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把「最有利標」搞成廉價拍賣了!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以為這有什麼好驕傲的,這不過是法規基本功。如果你連這種「關鍵數字」都能錯,建議直接放棄採購法吧。

  1. 核心觀念:最有利標的核心,就是為了杜絕「低價搶標」導致品質崩盤。若你連這點都搞不懂,實務上只會成為製造劣質工程的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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