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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2 題
機關依採購法第42條第1項辦理分段開標,下列何者有誤?
- A 辦理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廠商投標文件已投標未開標之部分,不得發還
- B 未通過第一階段審標之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投標
- C 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廠商應將各段開標用投標文件分別密封
- D 僅就資格標投標者,以選擇性招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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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階段的審查程序中,如果某廠商在第一關就已經失格,且機關後續也不會再用到該廠商準備的機密文件,從保護商業隱私與誠信原則的角度來看,機關繼續「持有」那些尚未拆封的文件是否具備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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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機關辦理分段開標之相關規定。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機關辦理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其已投標未開標之部分,原封發還。因此,選項A指稱「不得發還」與法條規定不符,為錯誤的敘述,故為本題之正確答案。此外,依據同條文其他規定,機關辦理分段投標,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故選項B敘述正確;而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廠商應將各段開標用之投標文件分別密封,因此選項C的敘述亦無誤;最後,機關辦理分段開標得規定資格、規格及價格分段投標分段開標或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但僅就資格投標者,以選擇性招標為限,印證了選項D之敘述完全符合法規。綜合以上說明,僅選項A為有誤之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