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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3 題

辦理最有利標,將廠商簡報及現場答詢列為評選項目者,其所佔權重至多不得高於多少比例?
  • A 10 %
  • B 20 %
  • C 30 %
  • D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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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評選最有利標廠商時,主要的評分依據應該是實質的「投標文件與執行計畫」,還是短時間內的「口頭簡報」?如果我們希望評選結果具備專業性與客觀性,避免讓「口才好」的廠商掩蓋了「技術普通」的事實,那麼法規在設定簡報權重的上限時,應該會將其定位在主導地位,還是定位在一個適度的輔助比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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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規細節並正確選出答案,顯示你對於最有利標評選機制的規範已經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廠商簡報權重的法規設計

根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0 條的規定,辦理最有利標時,雖然可以將廠商的簡報與現場答詢列入評選,但這項設計的核心目的是為了輔助委員理解企劃書內容。為了避免評選結果過度受到廠商「口語表達技巧」或「簡報製作美觀」的影響,而忽略了實質的技術實力或計畫內容,法規特別限制其權重至多不得高於 20%。這能確保評選的重點始終落在廠商的專業執行能力與建議書品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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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報評選權重上限
💡 最有利標評選中,廠商簡報及答詢項目的權重不得超過 20%。
  • 廠商簡報及現場答詢權重至多不得超過 20%
  • 簡報內容不得更改投標文件內容
  • 未出席簡報者,該項目得分通常以零分計
  • 評選項目之配分或權重應於招標文件載明
🧠 記憶技巧:簡報兩成,再多不行;內容一致,不得更易。
⚠️ 常見陷阱:易與其他比例混淆,需注意 20% 是「簡報及答詢」的上限,而非整體技術評選的上限。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採購評選委員會 服務建議書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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