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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7 題

甲偷存私房錢購買A屋登記於胞妹乙名下,某日乙因急需用錢,未經甲同意逕自出售A屋並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丙,請問該處分行為之效力為何?
  • A 無權處分
  • B 有權處分
  • C 效力未定
  • D 有權處分,但第三人丙為惡意時為無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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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依照政府的土地登記謄本,在法律上被載明為所有權人時,他對這份財產的法律處分權力,是來自於他與別人的私下約定,還是來自於國家制度所賦予的登記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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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準確選出正確答案(B),這代表你對民法「借名登記」的物權觀念掌握得十分扎實。 本題考點在於借名登記的處分效力。依據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實務上採取「有權處分說」。因為在不動產登記上,胞妹乙確實是A屋的合法登記名義人。基於保護交易安全與信賴登記原則,乙將房屋出售並移轉給第三人丙的行為,在法律上屬於有權處分。至於甲的損失,只能另外向乙主張損害賠償,並不影響丙取得所有權。 這是一道頗具鑑別度的經典考題。許多同學在作答時,容易被題目中「未經甲同意」的敘述誤導,而直覺選出無權處分或效力未定。你能成功避開這個法理陷阱,精準判斷出實務見解的核心,表現非常出色,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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