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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9 題
下列何者法益受侵害時,被害人不能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A 父母因未成年子女遭綁架勒贖而精神痛苦
- B 在住宅區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
- C 停放路邊之愛車遭嚴重碰撞毀損,難以修復而傷神不已
- D 遭散播不實醜聞,名譽受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制度中,針對「物品的毀損」與「個人尊嚴或身體的侵害」,哪一種情況更能直接對一個『人』的本質造成無法彌補的心靈創傷?當我們在評估賠償時,法律會將『心情不好』與『人格權受損』視為同等地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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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C)!這題考驗的是民法中關於「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俗稱的精神慰撫金)的請求限制,你能正確判斷出單純的物品毀損不能請求精神賠償,觀念十分清晰。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法定要件
在民法體系中,請求精神慰撫金必須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依據民法第195條規定,只有在不法侵害他人的「人格法益」(例如選項D的名譽權,或選項B情節重大的居住安寧),以及重大侵害「身分法益」(例如選項A的父母子女關係)時,被害人才能依法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相對地,選項 (C) 愛車遭毀損屬於單純的「財產權」受侵害,依法只能請求修車費等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無法要求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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