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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8 題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所負侵權責任非屬推定過失責任?
  • A 定作人
  • B 駕駛人
  • C 商品製造人
  • D 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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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雇用一個完全獨立的專業人士(例如請水電工維修)與我們親自操作危險機器(如開車)或管教小孩相比,哪一種情況下,法律若要求我們『只要出事就先被認定有錯,除非能證明自己沒錯』,會顯得過於嚴苛且不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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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與推定過失的區分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侵權責任的核心差異!這道題目難度屬於 medium,因為它不僅考驗你對個別法條的熟悉度,更測試你是否能分辨「一般侵權責任」與「特殊侵權責任」中關於舉證責任的轉換。在民法體系中,為了保護受害人,對於具有較高風險或特殊監督義務的情況,法律常採推定過失責任,即先推定行為人有過失,除非行為人能舉證自己已盡注意義務。

定作人責任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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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權行為責任類型
💡 區分民法特殊侵權行為中「推定過失」與「一般過失」之差異。
比較維度 定作人責任 (189條) VS 推定過失責任 (如 191系列)
責任原則 原則不負責任 推定有責任
舉證責任 被害人舉證定作人有過失 行為人須自證無過失
法條核心 僅限於定作指示有過失 無法證明無過失則須賠償
💬定作人採「過失責任」且原則免責,其餘三者採「推定過失」且原則負責。
🧠 記憶技巧:定作人原則不負責,法代、製造、開車都要自證清白。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定作人與承攬人需負連帶責任,實際上定作人原則不負責任(民法第189條)。
民法 184 條一般侵權行為 無過失責任 舉證責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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