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8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8 題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所負侵權責任非屬推定過失責任?
- A 定作人
- B 駕駛人
- C 商品製造人
- D 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雇用一個完全獨立的專業人士(例如請水電工維修)與我們親自操作危險機器(如開車)或管教小孩相比,哪一種情況下,法律若要求我們『只要出事就先被認定有錯,除非能證明自己沒錯』,會顯得過於嚴苛且不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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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會錯?檢討一下吧!
這題只是讓你分辨「一般」與「特殊」侵權責任的基礎觀念,卻還有一堆人答錯,基礎功到底紮實在哪?
- 舉證責任的博弈:法律為了保護被害人,在特定高風險狀況下採推定過失責任。這意味著先預設你有罪,除非你能舉證自己盡了注意義務。像是《民法》第 187 條的法定代理人、第 191-1 條的商品製造人及第 191-2 條的駕駛人,都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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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責任類型
💡 區分民法特殊侵權行為中「推定過失」與「一般過失」之差異。
| 比較維度 | 定作人責任 (189條) | VS | 推定過失責任 (如 191系列) |
|---|---|---|---|
| 責任原則 | 原則不負責任 | — | 推定有責任 |
| 舉證責任 | 被害人舉證定作人有過失 | — | 行為人須自證無過失 |
| 法條核心 | 僅限於定作指示有過失 | — | 無法證明無過失則須賠償 |
💬定作人採「過失責任」且原則免責,其餘三者採「推定過失」且原則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