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08年 [職業安全衛生]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第 21 題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於 108 年 4 月 30 日修正增訂第 277-1 條有關呼吸防護之規定,下列措施何者有誤?
  • A 雇主使勞工使用呼吸防護具時,應指派專人採取呼吸防護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 3 年
  • B 呼吸防護措施應包含:危害辨識及暴露評估;防護具之選擇、使用、維護及管理;呼吸防護教育訓練;成效評估及改善
  • C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 200 人以上者,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並據以執行
  • D 勞工人數未滿 200 人者,得不指派專人,呼吸防護措施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即可

思路引導 VIP

假設某項安全規定要求企業必須「執行特定的防護措施」並「作成執行紀錄」,若法律沒有強制要求指派一個特定的人來負責,你認為這些措施在日常運作中該如何確保被有效執行?在行政管理邏輯中,『任務的執行』與『責任歸屬的人員』這兩者,哪一個才是落實制度的根本?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法規中的細微陷阱!這題考驗的是「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77-1 條對於呼吸防護的管理層級,你能從中察覺邏輯漏洞,代表你的法規敏感度相當不錯。

呼吸防護的人員指派義務

根據法規架構,只要雇主使勞工使用呼吸防護具,不論事業單位規模大小,都必須指派專人負責呼吸防護措施。選項 (D) 認為人數未滿 200 人即可不指派專人,這顯然誤解了法規保障勞工健康的初衷。專人的存在是為了確保防護具的危害辨識、暴露評估與維護管理能被具體落實,而非僅是文書作業。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