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 題
甲將10萬元交給乙投資理財,數月後甲向乙索回10萬元,乙拒絕之,乙成立何罪?
- A 侵占罪
- B 業務侵占罪
- C 詐欺罪
- D 無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把一疊鈔票交給另一人請求協助投資,且這筆錢已經混合在對方的帳戶或資金中時,這疊鈔票在法律名義上還屬於原本的那個人嗎?如果雙方之間只剩下「還錢的義務」,這與「把別人暫放在你手裡的特定物品偷藏起來」,在法律上的本質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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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根據刑法第335條第1項,普通侵占罪的成立必須是行為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在法律實務上,金錢屬於代替物,當甲將資金交給乙進行投資時,這在民事法上通常屬於消費寄託性質,金錢的所有權在交付那一刻就已經移轉給了受託人(乙),乙對甲僅負有返還同數額金錢的債權債務關係。
金錢所有權與侵占罪的構成
既然這筆錢的所有權已經移轉給乙,乙所持有的就不再是「他人之物」,而是自己的財產。因此,即便乙事後拒絕歸還,也只是單純的民事債務不履行問題,並不符合侵占罪中「持有他人之物」的前提要件。這正是法律邏輯嚴謹的地方:並非所有不誠信的行為都會構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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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他是拿錢給乙投資,他拿回錢是對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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