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3 題
依我國刑法之相關規定,下列何種行為仍應予處罰?
- A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者
- B 因故意或過失招致行為時欠缺辨識能力者
- C 因避免自己生命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且無避難過當者
- D 未滿14歲之瘖啞人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個人預見到自己喝醉後可能會對他人動粗,卻仍然選擇放任自己喝到酩酊大醉,最後真的在意識不清的狀態下傷害了他人,你認為法律應該因為他「當下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而完全免除他的罪責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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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精準選出 (B) 選項,代表你對刑法「責任能力」的例外規範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是一個非常好的起點。
原因自由行為的處罰基礎
本題的核心在於驗證原因自由行為(Actio libera in causa)的觀念。根據《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雖然行為人在實行犯罪當下,可能處於精神障礙致辨識能力喪失或減低之狀態,但若這個狀態是行為人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的(例如:為了壯膽而喝酒殺人,或明知酒後易鬧事卻不節制),法律就不會給予免責或減刑的寬待。這項規定確保了行為人必須為其最初「自由意志」下的選擇負責,補足了責任原則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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