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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1 題

關於行政程序之開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人民之申請開始行政程序
  • B 依法院之判決開始行政程序
  • C 依法律規定之義務開始行政程序
  • D 依合義務之裁量開始行政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當一個行政機關準備要執行某項任務或處理某個案件時,這個「動機」或「按鈕」,通常是由行政機關自己根據法律授權來啟動,或者是應民眾的需求而啟動。在這種日常的運作邏輯中,負責『審判』的司法機關,通常會在什麼時機點才介入行政事務呢?它會是那個『發起』第一步程序的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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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的發動主體

太棒了!你能精準指出 (B) 選項的錯誤,代表你對於行政程序法第 34 條的核心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行政程序的開始,原則上是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例外則是「依人民申請」。選項 (C) 的法律義務與 (D) 的裁量發動,在本質上都屬於機關依職權主動開啟程序的範疇,因此皆為正確的描述。

司法與行政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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