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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4 題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員警對駕駛人甲行使攔停酒測職權,其法律性質屬於下列何者?
  • A 許可處分
  • B 形成處分
  • C 確認處分
  • D 下命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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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警察在道路上示意駕駛人停車受檢時,這項指令對於駕駛人原本的行車自由產生了什麼樣的限制?請思考一下,如果這個行為是在要求人民「履行某種特定職責或義務」,在行政行為的分類中,哪一種名稱最能貼切地形容這種『命令他人履行義務』的特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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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的性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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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的種類
💡 下命處分係指行政機關課予人民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容忍之義務。
比較維度 下命處分 VS 確認處分
核心定義 課予人民做、不做或忍受義務 認定法律關係或事實之存否
法律效果 產生新的義務負擔 使既有法律關係明確化
執行力 具執行力,不配合可強執 原則上無執行力
酒測實例 要求停車並吹氣(攔停行為) 檢測後判定酒精超標之結果
💬攔停酒測是要求人民「配合」,故法律性質屬於下命處分。
🧠 記憶技巧:警察下令,人民聽命;要求配合,就是下命。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確認處分」,認為酒測是在確認事實。但「攔停要求檢測」這個動作是命令人民配合,重點在於課予義務,而非單純事實認定。
行政處分的效力 警察職權行使法 行政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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