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17 題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有關六類物品製造場所設置位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古蹟場所之距離,應在 50 公尺以上
- B 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距離,應在 20 公尺以上
- C 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 3 公尺以上;儲存量達管制量 10 倍以上者,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 5 公尺以上
- D 與加油站之距離應在 15 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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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要為一個具備火災風險的『製造場所』設定防護距離,而隔壁正好是一個同樣儲存大量易燃油料的場所(如加油站),你認為法律在設定這種『強強聯手』的潛在威脅時,會傾向使用一個獨特的 15 公尺標準,還是會將其歸類在『一般外部場所』最通用的基本防護級距(如 20 公尺)之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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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有關六類物品製造場所設置位置的錯誤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D。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如下: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加油站、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及其他危險性類似場所之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上。因此,製造場所與加油站之安全距離應為二十公尺以上,選項 D 敘述為 15 公尺以上,與法條規定不符,故為錯誤敘述。此外,依同條規定,與古蹟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尺以上,選項 A 敘述正確;選項 B 提及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距離,同樣適用前述應在二十公尺以上之規定,敘述亦正確。綜上所述,選項 D 為本題的正確答案。
六類物品場所保安距離
💡 製造場所與不同外部設施間應保持之法定安全距離。
| 比較維度 | 高度受保護場所 | VS | 一般及危險場所 |
|---|---|---|---|
| 古蹟 | 50 公尺以上 | — | 無此類別 |
| 學校、醫院、影院 | 30 公尺以上 | — | 無此類別 |
| 住宅、加油站 | 無此類別 | — | 20 公尺以上 |
| 同類製造儲存場所 | 無此類別 | — | 20 公尺以上 |
💬保護優先度越高(如古蹟、公眾場所)則法定安全距離越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