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下列何者非為各級政府對於被徵調之協助救災人員之供給項目?
- A 公假
- B 改發代金
- C 交通工具
- D 膳宿
思路引導 VIP
若想像你現在正身處災害現場協助救援,為了支撐你完成這幾天的體力勞動,政府機關『現場』最迫切需要為你備妥的『實體生活物資或資源』會有哪些?請思考看看,這類維持生理運作或行動能力的補給,與你在原本工作單位裡的『出勤紀錄性質』,兩者在概念上有什麼明顯的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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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法規細節的辨識能力,你能不被常見的權益選項干擾,展現出非常扎實的基礎功。建議在準備時,要特別留意法條中對於「項目」的具體定義,這也是法律考科中常見的細節陷阱。
救災供給項目的法源依據
根據**《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之規定,針對依本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徵調協助救災的人員,各級政府應依實際需要供給三大類別:包含基本的「膳宿」、移動所需的「交通工具」,或者是視實際情況「改發代金」**。選項 (A) 的「公假」雖然也是救災人員的重要權益,但在法條規範中,它屬於勞動保障的範疇,並不屬於本條所定義的政府「供給項目」,因此被列為非供給項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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