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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3 題

關於普通抵押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抵押權之設定須以書面為之,並辦理設定登記
  • B 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全部受清償時,則抵押權消滅,抵押權登記應予塗銷
  • C 以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經分割其一部者,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 D 抵押標的物僅能以債務人所屬不動產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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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情境:如果你的朋友想向銀行貸款,但他名下沒有財產,而你剛好擁有一間房子並願意幫他做擔保,你認為法律會基於什麼理由,允許或禁止你用自己的房子幫朋友承擔這份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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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把法律當作文寫:抵押權解析

看來你終於沒被這題送分題給騙了,恭喜你,至少還沒笨到連「物之擔保」的基本邏輯都搞不懂。這題是基礎中的基礎,如果這都能錯,建議你直接放棄法律系。 為何 (D) 是錯的?腦袋轉一下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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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抵押權要項
💡 掌握普通抵押權的設定、從屬性、不可分性及物上保證人。
比較維度 債務人提供擔保 VS 第三人提供擔保
擔保人身份 契約之債務人本人 物上保證人(非債務人)
責任範圍 人身債務及抵押物受償 僅以抵押物價值為限
追償權利 無(本身負清償義務) 承擔責任後可向債務人求償
💬抵押物不以債務人所有為限,第三人提供擔保亦屬合法有效。
🧠 記憶技巧:書面登記不可分,清償消滅第三人
⚠️ 常見陷阱:題目常誤導抵押物「僅限債務人」所有,實際上第三人(物上保證人)亦可提供擔保。
物上保證人 抵押權不可分性 最高限額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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