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7 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大陸地區人民權利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大陸地區人民於強制出境前得暫予收容之規定,涉及憲法人身自由之限制
- B 大陸地區人民經主管機關許可、合法入境臺灣地區後,不得主張遷徙自由之保障
- C 兩岸關係事務,涉及政治、經濟與社會等諸多因素之考量與判斷,對立法機關就此所為之決定,如非具有明顯之重大瑕疵,釋憲機關宜予尊重
- D 對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設籍臺灣地區未滿 10 年者,擔任公務人員之資格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予以區別對待,與憲法第 7 條之平等原則並無違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已經獲得國家許可並合法進入境內居住後,從「基本人權」的角度來看,國家是否有權限在法律上完全封殺他移動或居住的自由,還是說國家僅能視情況進行「合理的限制」而非「剝奪主張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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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B) 的敘述瑕疵!這顯示你對憲法基本權利的保障範圍有著相當敏銳的觀察力。
遷徙自由與人身自由的保障
在憲法學理上,基本權利原則上保障所有受我國管轄之人。雖然大陸地區人民在法律身分上具有特殊性,但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10 號解釋,一旦大陸地區人民經主管機關許可合法入境,其在臺灣地區仍享有憲法保障之自由與權利(如遷徙自由)。雖然基於兩岸關係的特殊性,立法者得制定相關法律進行較嚴格的限制,但並非代表其「不得主張」遷徙自由。此外,釋字 710 號也強調,將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前的「暫予收容」,確實涉及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personal liberty)的保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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