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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招考 108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5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後多久時間以內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A 一年
  • B 二年
  • C 三年
  • D 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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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制度的核心是分散「不可預見」的風險。如果投保人能自行掌控事故發生的時間(如自殺),這在法律上被稱為「道德危險」。請試著思考:簡易人壽保險的定位是提供國民基本保障,為了兼顧「防止惡意詐領」與「迅速提供家庭經濟援助」這兩個目標,立法者在設計這類『觀察期』的長短時,會傾向設定得比一般大型商業保險更長,還是更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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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簡易人壽保險法》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精確。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自殺免責條款的時間限制,這是保險契約中相當基礎且重要的法律規範。

故意自殺的法律效果與起算點

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0 條的明確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reinstatement)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的責任。值得注意的是,雖然保險人不給付保金,但為了兼顧對家屬的基本保障,保險人仍須依據第 21 條**規定,在保費已付足一年以上的前提下,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policy value reserve)或應得之保費。你準確判斷出「一年」這個關鍵門檻,顯見法條熟稔度極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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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易壽險自殺免責
💡 簡易壽險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後一年內自殺,保險人不負責任。
比較維度 簡易人壽保險 VS 一般商業保險
法源依據 簡易人壽保險法 — 保險法
自殺免責期 契約生效後一年內 — 契約生效後二年內
免責處理方式 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 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簡易壽險的自殺免責期限較短,考生須注意「一年」之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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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保單價值準備金 故意行為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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