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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08年 [地政士]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具有原住民身分,為丙之利益,以丙為受益人將其所有之原住民保留地 A 地信託予不具原住民身分的自然人乙,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 條之規定,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對象為具原住民身分者。另甲於 2019 年 5 月 1 日向乙購買 B 屋,於乙尚未移轉 B 屋所有權登記及交付予甲,同月 6 日因丁駕車不慎撞上 B 屋,致 B 屋全毀。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乙對丁得為如何之主張?就甲、乙間的 B 屋買賣契約,甲、乙各自可以對契約相對人為如何之主張?(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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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與「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給付不能」的法律效果。考生應先依民法第184條處理第三人(丁)的侵權責任,再依民法第225條、第266條危險負擔之規定,分別論述買賣雙方(甲、乙)間的免除給付義務與代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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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第三人過失毀損買賣標的物,致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之給付不能時,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及代償請求權之行使。 【解析】 壹、乙對丁之主張

小題 (一)

甲、乙間就 A 地所為之信託契約效力如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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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特定資格限制之財產(原住民保留地)」與「不具資格之受託人」時,應直覺反應「信託法第 5 條信託行為無效」之規定。解題時需結合信託需移轉財產權之本質,運用三段論法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作為大前提之限制,涵攝至信託法第 5 條第 1 款(目的違反強制規定)得出無效之結論。注意:信託法第 5 條第 4 款係規範「受益人」不得受讓,切勿誤套用於「受託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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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住民將受法規限制移轉之原住民保留地,信託登記予不具原住民身分之人,其信託契約之效力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給付不能與代償請求權
💡 標的物因不可歸責第三方毀損時之危險負擔與請求權行使

🔗 標的物毀損之法律處理流程

  1. 1 意外發生 — 第三方過失毀損標的物,致給付不能
  2. ↓
  3. 2 所有權人求償 — 賣方(所有權人)依 184 條向第三方求償
  4. ↓
  5. 3 危險負擔判定 — 交付前危險由賣方負擔,雙方免除對待給付
  6. ↓
  7. 4 買方權利抉擇 — 可選免付價金,或支付價金並行使代償請求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則涉及賠償責任而非單純危險負擔。
🧠 記憶技巧:交付前損看賣家,危險負擔雙免除;若要代償求轉讓,買方仍須付錢拿。
⚠️ 常見陷阱:易忽略「代償請求權」與「對待給付」的關聯,買方若選擇行使代償請求權,法律上視為契約繼續,故仍需支付買賣價金。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危險負擔 (373 條) 債務不履行 不當得利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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