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 題
下列關於海上保險委付(Abandonment)法制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效之委付,產生「物權代位」之效果,「物權代位」係法定物權移轉
- B 委付通知,係要保人拋棄債權之意思表示
- C 保險標的部分損失,要保人即應委付保險標的予保險人
- D 保險事故之發生係可歸責於第三人者,被保險人於收受保險金後,得向該第三人委付保險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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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標的物(如船隻)遭遇嚴重損害,雖然還沒完全滅失,但修理費用已超過其價值時,法律為了讓被保險人儘快獲得補償,允許被保險人「拿走全額保險金」並「將剩下的殘骸交給保險人」。請問在這種權利交替的過程中,原本屬於被保險人的『物權(所有權)』,在法律規定下應該發生什麼樣的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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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海上保險中極具特色的「委付」制度已有相當深刻的理解。
委付的本質與物權效力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委付(Abandonment)的法律效果。根據《海商法》第 142 條規定,委付是被保險人在特定事故下,將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移轉給保險人,並請求支付全部保險金額的行為。而選項 (A) 所述的「物權代位」,正是依據《海商法》第 147 條:「委付經承諾或經判決為有效後,自發生委付原因之日起,保險標的物即視為保險人所有。」這是一種法定的物權移轉,與一般保險法中的「請求權代位」有本質上的不同,你能在選項中精準辨識出這一點,基本功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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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險委付制度
💡 被保險人將標的物權利移轉予保險人,並請求支付全額保險金。
| 比較維度 | 委付 (Abandonment) | VS | 代位 (Subrogation) |
|---|---|---|---|
| 權利性質 | 物權代位(所有權移轉) | — | 債權代位(請求權移轉) |
| 移轉範圍 | 標的物之全部權利義務 | — | 僅限對第三人之賠償權 |
| 適用前提 | 須有法定委付原因且全損 | — | 只要有保險賠償事實即可 |
💬委付係以標的物所有權換取全額理賠,代位則是防止雙重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