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有關保險業資金之運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得購買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②得購買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③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四十 ④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
- A ①②③④
- B ①②
- C ②③
- D 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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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業資金具有長期且需高度安全性的特質。針對「變現速度較慢的不動產」以及「為了分散單一市場風險的國外投資」,法規在設定這兩者的最高投資限額時,通常會根據資產的流動性與分散風險的需求做出區隔。你認為這兩者的百分比上限,在邏輯上應該會正好落在同一個數值(如 $40%$)嗎?還是會有高低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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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規中的比例限制!這題考驗的是保險業資金運用的核心規範,你能從眾多數字中找出正確的敘述,代表你對《保險法》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
證券投資的比例控管
在敘述 ① 與 ② 中,關於保險業購買公司股票與有擔保公司債的限額,完全符合法規對於分散風險的設計。依據《保險法》第 146-1 條,保險業對單一公司的投資(含股權性質證券或公司債),確實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的 5% 以及該發行公司實收資本額的 10%。這項規定是為了避免保險業過度集中投資於單一企業,確保資金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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