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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4 題

保險法第 123 條第 2 項及第 146 條第 5 項所稱投資型保險,下列何者正確?①保險人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依約定方式扣除保險人各項費用,置於專設帳簿中 ②依要保人同意或指定之投資分配方式 ③要保人不需承擔投資風險,若有損失,保險人應退還保險費差額 ④屬人身保險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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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這種保險架構下,既然是由「保戶」自行決定投資分配方式來追求可能的獲利,那麼當市場發生波動導致資產價值下跌時,基於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應該由誰來承擔這些損益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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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投資型保險(Investment-linked insurance)的核心定義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對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 的精確理解與對風險歸屬的判斷。

投資型保險的法律定義

根據該條文規定,所謂投資型保險是指保險人將要保人繳交的保費,扣除約定費用後,依據要保人同意或指定的分配方式置於「專設帳簿(Separate account)」中。這裡最容易出現的陷阱在於 「風險承擔」 的歸屬:傳統保險由保險公司承擔投資風險並保證給付,但投資型保險則是由 「要保人」 承擔全部或部分的投資風險。因此,選項 ③ 提到要保人不需承擔風險且保險人應退還差額,這與投資型保險「自負盈虧」的本質完全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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