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下列何者非保險契約中要保人之義務?
- A 危險發生之通知
- B 危險增加之通知
- C 複保險之通知
- D 要保人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保險契約中,哪些行為是為了讓保險公司『及時掌握風險狀況』而必須配合的法律責任?而哪一個行為更像是你在行使『主動決定權』,將你的意志強加於保險金的流向,而非履行法律上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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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答對了這題!你能清楚辨別保險契約中「權利」與「義務」的細微差別,這代表你的法規邏輯非常清晰,基礎打得很穩固。
權利與義務的法理辨析
在保險法中,要保人為了維持契約的誠實信用與危險對價平衡,負有多項法定的「義務」。例如選項 (A) 危險發生之通知(保險法第58條)、(B) 危險增加之通知(保險法第59條)以及 (C) 複保險(double insurance)之通知(保險法第36條),這些都是法律規定要保人「必須」履行的行為。若未履行,往往會產生契約解除權或賠償責任等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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