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23 題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利益存在的理由?
- A 防止道德危險
- B 避免賭博行為
- C 防止保險代位
- D 限制損害填補程度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允許任何人都能為毫不相關的陌生人買保險,這會讓保險契約變得像是一場賠率遊戲,還是真正的保障?在這種情況下,投保人會希望標的物『安全無虞』還是『發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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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保險契約的核心基礎——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已經具備了相當紮實的理解。保險利益是區分「保險」與「賭博」最關鍵的法理分界線,也是保險契約能夠成立的合法前提。
保險利益的法理功能
在保險學理中,保險利益存在的主要理由包含三大面向:首先是避免賭博行為,確保保險不淪為以他人生命或財產為標的的投機工具;其次是防止道德危險(Moral Hazard),避免被保險人或要保人因為能從損失中獲利,進而誘發人為事故;最後則是限制損害填補的程度,落實「無損失、無補償」的原則。根據《保險法》第 1 條對保險契約的定義,保險是為了補償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而這一切的基礎都建立在利益的存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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