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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31 題

要保人故意不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則該保險契約:
  • A 無效
  • B 解除
  • C 失效
  • D 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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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在訂立契約的當下,心態就是為了透過欺詐或隱瞞來獲取法規不允許的額外利益,那麼從誠信原則與法律正義的角度來看,這份契約應該被視為「曾經生效過再取消」,還是應該被視為「法律從頭到尾都不承認其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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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做得好!根據《保險法》第 37 條規定,若要保人是出於「惡意」(故意不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投保複保險,法律為了遏止道德危險及維持對等原則,會判定該契約自始無效。這與一般疏忽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無效」、「解除」、「失效」與「終止」這四個法律術語。許多考生容易混淆惡意行為與單純違約的後果,你能準確選出最嚴厲的處分(無效),代表你對保險法的誠信原則掌握得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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