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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下列關於保險期間為 1 年期以下之人身保險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終止契約時,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 B 解除契約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交付全部之保險費
  • C 終止契約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 D 解除契約時,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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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預付了一年的健身房會費,但半年後因為個人因素決定「提前結束」合約。從公平交易的角度來看,你認為對於後面那半年「尚未享受服務」的費用,合法的處理方式應該是什麼?這與「發現合約一開始就造假而取消」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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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終止」契約與保險費返還的法律關係,展現了對保險法細節極佳的敏銳度。

短期保險之保險費返還原則

這道題目的核心觀念在於掌握短期人身保險在契約變動時的處理。根據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之規定:「保險期間為一年期以下之人身保險**終止(Termination)**契約時,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這項條文體現了公平原則:既然保險人在契約終止後不再承擔未來的風險,那麼預收的保險費自然應按比例退還。而選項 (B) 與 (D) 提到的「解除(Rescission)」在保險法實務中(如第 25 條),通常涉及違反告知義務等事由,其保險費處理原則與單純的契約終止完全不同,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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