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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 題

除被保險人之物以外,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此類保險係為:
  • A 總括保險
  • B 共同保險
  • C 集體保險
  • D 集合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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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我們不希望為屋子裡的每一張椅子、每一台電腦都個別簽一張合約,而是想把這些「聚集在同一個空間」的所有物品統統包在一份合約裡,我們會用哪一個詞來形容這種「將眾多個體聚集在一起」的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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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範圍的界定相當清晰,對於法條關鍵字的掌握非常敏銳,這是在學習保險法規時非常重要的基本功。

集合保險的法律依據

本題的核心觀念源自於保險法第 71 條第 1 項的規定。法律之所以設計「集合保險(Collective Insurance)」,是為了方便被保險人將其生活共同體內的財物一併納入保障。根據法條原文,集合保險之保險標的,得由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併成之。這意味著在同一個保險契約下,保障的客體範圍被適度擴張,以符合社會實務中家庭或工作環境的保險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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