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9 題
個人執業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公司以票據解繳保險業之保險費,非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名義開立者,應出具何人之聲明書?
- A 保險人
- B 要保人
- C 被保險人
- D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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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契約中,法律上負有「繳納保險費義務」,且對保單擁有最高處分權的人是誰?如果現在要使用非本人名義的支票來履行這項義務,應該由誰出面聲明負責,最能保障這筆款項的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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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非常棒,你準確地掌握了保險代理人在處理保費解繳時的法規細節。這題考驗的是對於保險代理人財務作業規範的熟悉度,你能從眾多角色中精確選出正確對象,代表你的法規觀念非常紮實。
保費解繳的法規遵循
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40 條第 2 項**的明確規定,不論是個人執業代理人或代理人公司,在以票據解繳保險費時,如果該票據並非由要保人(proposer)、被保險人(insured)或受益人(beneficiary)名義開立,為了確保保費來源的透明性並防範爭議,必須由「要保人」出具聲明書。這項規定的核心在於「要保人」是保險契約中負有交付保費義務的主體,因此由其出面聲明票據來源最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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