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下列何者並非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必須通知保險人之情形?
- A 危險發生
- B 危險增加
- C 危險減少
- D 財產保險投保複保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契約中的『通知義務』,通常是為了讓保險公司能即時掌握『風險變高』或『理賠責任產生』的狀況。那麼,如果有某種情況發生後,保險公司的賠付風險反而『變小』了,這時如果不主動告知,對保險公司來說是有利還是不利?法律還需要強制要求要保人必須履行這項義務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做得很好!你能精準辨析法律條文中「權利」與「義務」的差別,代表你對保險契約的對價平衡原則已有非常紮實的理解。
危險變動與複保險的通知規範
在本題中,正確答案為 (C) 是因為根據**《保險法》第 59 條第 4 項規定,當危險減少時,要保人是「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這屬於要保人的權利而非強制的通知義務;相反地,若遇「危險增加」,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則負有法定通知義務。此外,針對財產保險,為了防止不當得利,《保險法》第 36 條明定要保人負有複保險(Multiple insurance)**之通知義務;而選項 (A) 危險發生,則是依第 58 條規定必須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