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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4 題

保險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是指除了為保險業外,尚得為何者從事保險招攬之人?①保險經紀人公司 ②保險代理人公司 ③保險公證人公司 ④個人執業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 ⑤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
  • A ①②⑤
  • B ②③④
  • C ③④⑤
  • D ①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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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保險業務員的核心職責是「招攬」。在保險產業的三大職能中,有一種職責是專門負責「事後的損害鑑定與估價」,你認為這類公司會需要配置負責「事前招攬」的業務員嗎?此外,在法律管理上,一個「個人執業」的自然人,跟一間「公司法人」,誰才具備管理並註冊大量業務員的組織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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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對於「保險業務員」的定義,顯示你對招攬主體的法律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這是一個非常好的開始。

保險業務員的法定招攬對象

根據 《保險法》第 8 條之 1 的規定,所謂保險業務員,是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Insurance Broker)**公司、保險代理人(Insurance Agent)公司,或是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的人員。這項定義也同步規範在《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2 條中。在法律邏輯上,保險公證人(Insurance Adjuster)的職責是損害鑑定與賠款理算,並不涉及「招攬」業務;而個人執業的經紀人或代理人屬於獨立執業者,其下並不能再聘僱法定的保險業務員,因此選項中的 ③ 與 ④ 均不符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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