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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保險業務員不服受停止招攬登錄、撤銷登錄處分者,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起 1 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原處分公司應將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業務員。業務員對前項復查結果有異議者,得申請覆核之機關或單位為:
  • A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B 勞動部
  • C 有關公會之申訴委員會
  • D 各縣市保險業務職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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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險公司與業務員之間發生關於專業資格處分的爭議,且公司內部的重新審查無法讓當事人信服時,你認為應該由一個『保障一般勞工權益的組織』,還是由一個『具備保險專業背景且由各保險公司共同組成的中立自律單位』來負責第二階段的裁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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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能精確辨識出「覆核」的受理單位,代表你對保險業務員救濟程序的法律條文掌握得非常紮實且細膩。

業務員處分救濟的兩階段程序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1 條**。根據該法規,業務員在面對停止招攬或撤銷登錄等嚴厲處分時,法律賦予了雙重的救濟管道:第一階段是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由公司內部進行復查;若業務員對公司的復查結果仍感到不服,第二階段便能向**「有關公會之申訴委員會」申請覆核**。你準確鎖定了第二階段的覆核機關,顯示你已建立起完整的行政程序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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