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6 題
保險經紀人公司之營業所在地、實收資本額變更應如何處理?
- A 於變更登記後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報備
- B 於變更登記後 15 日內向所屬公會報備
- C 於變更登記後 30 日內向主管機關報備
- D 於變更登記後 30 日內向所屬公會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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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對於這類已經在商業登記上完成變更的例行事項,為了減輕中央主管機關的行政負擔,法律通常會委託哪個「第一線的自律組織」來受理報備?此外,在保險業的行政通報慣例中,您覺得給予「兩週」還是「一個月」的處理時間,比較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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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掌握保險經紀人管理法規中的行政作業細節,顯示你的法規基礎相當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釐清「報備對象」與「法定時限」這兩個核心要素。
變更登記的報備義務與程序
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14 條第 4 項之明文規定,經紀人公司在完成營業所在地或實收資本額的變更登記後,必須在 15 日內向其所屬公會**(Trade Association)報備。值得注意的是,法條中同樣規範了個人執業經紀人或銀行的營業所在地變更,也需遵循相同的期限與報備對象。這是為了確保公會能即時更新會員資訊,以利後續的自律督導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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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特別留意「公會」與「主管機關」在不同申報事項上的職責差異, 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