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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1 題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在一定情形下,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前述之一定情形,不包含:
  • A 其履行為不可能
  • B 與保險契約無關者
  • C 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
  • D 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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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份契約中雙方慎重約定了一個「未來承諾」,法律在什麼樣的「外部客觀環境變化」下(例如:環境不允許、法律不許可),才會通融讓這份契約不因為承諾未達成而作廢?這與當事人自認「這不重要」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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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保險法第69條規定:「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由此可知,保險契約不因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而失效的情形,包含了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其履行為不可能,以及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比對題目選項,選項A的「其履行為不可能」、選項C的「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與選項D的「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皆為前揭法條明文規定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的法定情形。至於選項B的「與保險契約無關者」並未規定於該法條之中,因此不包含在上述一定情形內,故選項B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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