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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 題

下列就我國保險法關於據實說明義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契約為最大誠信契約,於危險發生後,即使未說明或不實說明事項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仍不得解除契約
  • B 保險契約為最大誠信契約,故要保人就所有已知與應知事項,都應負告知之義務
  • C 保險契約為最大誠信契約,但未說明或不實說明事項,不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仍不得解除契約
  • D 保險人解除契約時,依照回復原狀之法理,應退還保險費於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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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保險契約既然是基於誠信原則,如果保險人發現要保人當初隱瞞了某些資訊,但事後證明這些資訊其實對保險公司決定『要不要承保』或『保費收多少』完全沒有影響,此時法律應該全面保護保險公司的解除權,還是要考量該資訊與風險之間的關聯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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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保險法中極其核心的「據實說明義務(Duty of Disclosure)」。你的判斷展現了你對法條細節與法律位階的精準掌握。

據實說明義務的法律基礎

在保險契約作為最大誠信契約(Contract of utmost good faith)的架構下,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本文明確規定,只有當要保人的隱匿或不實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時,保險人才擁有解除權。換言之,若該事項不足以影響危險估計,保險人便不得解除契約。值得注意的是,這裡要與同項但書區分:但書指的是「因果關係(Causation)」抗辯,即證明事故發生與未說明事項無關。本題選項 (C) 精確抓住了第 64 條本文的法律效果,是法律邏輯的正面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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