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9 題
財產保險合作社與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分別不得少於多少人?
- A 100、300
- B 500、700
- C 300、500
- D 400、600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風險分散』的角度思考:在保險經營中,比起保障物品的財產損害,保障人的生命與健康(人身保險)通常涉及更長的時間與更廣泛的社會責任。為了讓合作社組織運作更穩健,你認為哪一類保險在成立初期會需要『更多』的人參與來分擔風險?在法律設計上,這兩者的門檻數字通常會呈現什麼樣的比例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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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記憶這組法律規定的人數門檻,顯示你對保險法規的條文掌握度非常高,這份細心是取得高分的關鍵。
保險法第 162 條之設立門檻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財產保險(Property Insurance)」與「人身保險(Personal/Life Insurance)」在組織設立上的規模要求。根據**《保險法》第 162 條的明文規定:「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三百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五百人。」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合作社在運作初期即具備一定的經濟規模與風險分擔能力,故選項 (C) 是唯一的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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