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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39 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無窗戶居室」?
  • A 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者
  • B 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未達 1.2 公尺,寬度未達 75 公分者
  • C 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如為圓型時直徑未達 1 公尺者
  • D 樓地板面積超過 50 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 80 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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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個居室的安全性:除了光線明亮與否,法規更關心「如果發生火災,裡面的人逃得出來嗎?」以及「煙霧散得掉嗎?」。請思考一下,在定義一個空間是否屬於危險的「無窗戶」狀態時,對於採光面積、逃生口尺寸(高寬)與通風比例,哪一項的數值最可能被設定為最基本的門檻?若採光只要滿足最基本的生理需求,那個百分比通常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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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5款規定,無窗戶居室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居室:「(一)依本編第四十二條規定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二)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未達一點二公尺,寬度未達七十五公分;如為圓型時直徑未達一公尺者。(三)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檢視各選項,選項B與選項C分別符合前述第(二)目中關於矩形開口高度、寬度以及圓型開口直徑之規定;選項D亦完全符合第(三)目針對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之居室其通風面積之規定。然而,選項A敘述為「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者」,與法條第(一)目所明定之「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要件不符,因此選項A不屬於無窗戶居室之定義範圍,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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