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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消防設備士]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第 4 題

某一防火構造建築物,地上 5 層且為無開口樓層,1 至 2 層供辦公室用途使用,3 至 5 層供餐廳用途使用,各樓層樓地板面積皆為 200 平方公尺,依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請問本場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設置情形,下列何者正確?
  • A 僅餐廳用途場所設置
  • B 僅辦公室用途場所設置
  • C 全棟均不須設置
  • D 全棟均必須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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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評估消防設備設置時,建築物具備「無開口樓層」這種特殊的構造條件,其法規規範的面積起算門檻會如何變動?這種變動又是針對「單一場所」還是「整棟構造的安全基準」來考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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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之建築物同時供辦公室與餐廳使用,屬於複合用途建築物。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9條規定,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場所包含:「供第十二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其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本建築物地上5層,各樓層樓地板面積皆為200平方公尺,因此總樓地板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已達到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法定標準。此外,3至5層供餐廳用途使用,餐廳依法屬於甲類場所,其樓地板面積合計為600平方公尺,亦符合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要件。由於該建築物之整體規模與用途配置完全符合前述條款所定之標準,因此全棟建築物均必須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故正確答案為全棟均必須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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