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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 題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如何處置?
  • A 契約得撤銷
  • B 契約無效
  • C 契約繼續有效
  • D 契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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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份原本合法成立的契約,在履行過程中,承諾要保護的那個「東西」突然從世界上消失了,那麼這份契約在邏輯上還具備繼續存在的意義嗎?如果無法繼續,這種「從此時此刻起結束」的法律狀態,我們通常會稱之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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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你的判斷非常精確,顯示你對保險契約消滅的法律效果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在保險法規的學習中,理解「保險標的」與「契約效力」之間的連動關係是至關重要的第一步。

保險法第 81 條的當然終止

根據保險法第 81 條的明文規定:「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之所以會規定為「終止」,是因為保險契約的存續必須以保險標的(Insured object)的存在為前提;既然標的物已經因為其他原因徹底消失,契約也就失去了繼續存在的基礎,法律便規定其效力向後歸於消滅。這與「契約無效」(自始不生效力)或「撤銷」(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的概念是有所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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